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恩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22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94********,土家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利川市,住利川市**街道办事处**路**巷**号**层。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3月4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恩施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 3月2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恩施市舞阳大道“三博百货”对面的工商银行存钱时,发现被害人向某某将银行卡遗忘在自动存款机内,遂从该银行卡中分两次取出现金人民币8000元。
2020年12月3日,吴某某到恩施市公安局舞阳坝派出所自动投案。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恩施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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