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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介绍卖淫案适用)(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68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02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市**镇**村**村民组。因介绍卖淫嫌疑,于2018年11月2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2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5月5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2019年6月13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7月11日公安机关再次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于2019年12月24日撤回起诉。

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8年11月22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本市香洲区拱北**酒店路边见到正在闲逛的刘某某,向其介绍人民币200元的价格找卖淫女嫖娼。刘某某同意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便介绍其去到**酒店**房找杨某某嫖娼。后刘某某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后,向杨某某支付嫖资人民币200元。

2.2018年11月22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本市香洲区拱北**村**酒店附近见到正在闲逛的梁某某,向其介绍200元的价格卖淫女嫖娼。梁某某同意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便带着梁某某去到拱北**酒店**房找杨某某嫖娼。后梁某某与卖淫女杨某某正准备发生性关系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梁某某、杨某某等的证言;3.微信转账、抓获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介绍杨某某与刘某某嫖娼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介绍杨某某与梁某某嫖娼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㈠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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