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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二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8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文成县,住浙江省文成县**街**幢**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11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6日05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浙CH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浙CH***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由青田往丽水方向行驶,途经**线(G330150KM+710M青田县**镇*村村)路段时,与前方由南往北横过道路的行人梅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梅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由同车押运员叶某某报警,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经鉴定,被害人梅某某符合颅脑损伤而死亡;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为66km/h;经认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2021年1月14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接警单详情、归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呼气酒精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解书、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毛某某、苏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青公司鉴[2020]190号检验报告、温宏顺所(2020)痕鉴字第985号《温州宏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温汽学[2020]青车检144号《温州汽车工程学会车辆鉴定意见书》、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记录图、现场勘验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行车记录仪视频及道路交通事故视听材料目录。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法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并取得谅解,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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