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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组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住三青山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16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吉J****6号小型客车,从长岭镇返回三青山镇义发坎家中,沿G334线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太平山镇内,在超越同向行驶的轿车时,与路上行人周某某相撞,致周某某抢救无效死亡,造成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某已赔偿死者70万元人民币,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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