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横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1221975********,汉族,中专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8月16日15时许,吴某某驾驶桂A****9小型轿车搭乘梁某某,沿国道209线由灵山方向往贵港方向行驶,行驶至国道209线3547KM+550M路段(那阳镇勒竹村委沙田村路段)时碰撞中前方的行人蒙某某,造成蒙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治疗无效于2019年08月21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吴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蒙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吴某某报案并在现场等交警部门调查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吴某某已经就损害赔偿问题和被害人蒙某某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蒙某某家属全部损失人民币369730.48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吴某某自首并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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