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住金沙县**街道**镇**房**栋**楼**号。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贵F3****号小型汽车由金沙县鼓场街道张家湾方向沿河滨路往金沙县鼓场街道沙塘桥方向行驶,于当日6时6分行驶至金沙县**街道**路龚家堡路段时,将公路上的行人曾某某撞倒,造成曾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吴某某将伤者送往金沙县人民医院救治,并于当日中午主动到金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讲清案发经过。被害人曾某某经治疗无效于2020年7月16日死亡。经法医鉴定:颅脑损伤应系曾某某亮死亡的主要原因,符合在交通事故中形成。经金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某除支付被害人住院治疗的全部费用外,另赔偿被害人家属1958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沙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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