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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章检二部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76********, 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户,持“C1E”类机动车驾驶证,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镇**子**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5日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驶的赣州临时7****号超标车沿章某某**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停车场路段时,与前方由西往东横过道路的行人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陈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吴某某叫人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胸腔脏器闭合性损伤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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