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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松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8199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住浙江省松阳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3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内涵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20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浙KJD****号小型轿车沿松阳县西屏街道方向往古市镇方向行驶,途经松阳县古青线4KM+600M路段,左前侧车头及车身碰撞横过道路的行人占某某,造成行人占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占某某经

松阳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吴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案发后自首,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松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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