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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4-11-22 admin 评论0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刑不诉〔2023〕14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66********,**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广德市**街道**社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3年9月28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3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8月10日8时49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皖P*****号轻型栏板货车沿广德市经济开发区太极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安徽创新电磁离合器有限公司路口右转时,与沿太极大道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的由徐某某(女,殁年58岁)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上述车辆受损,徐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认定,吴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某无责任。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主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宣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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