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11221979********,汉族,大学本科,系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住青神县**门**小区**栋**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青神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青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树江,四川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松林,四川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青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川LV**小型普通客车从眉山往青神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路**镇**村**号外路段时,未靠道路右侧通行,与道路左侧路肩内滕某某驾驶的电动轮椅发生碰撞,致滕某某受伤和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实。被害人滕某某经青神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主动投案自首,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全部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眉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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