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崇检二部刑不诉〔2020〕Z4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76********,汉族,初中文化,系私企业主,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镇**村**号,居住地上海市崇明区**镇**路**号**室。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15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牌号为沪******小型普通客车,从上海市崇明区**中学东门岗 处由西向北驶入**路过程中,因其未按规定让行而与沿**沟路由南向北由被害人俞某某骑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相撞,导致俞某某跌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俞某某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经事故认定,吴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吴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就本起事故经济损失赔偿已通过调解协议解决并获得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调取的上海市公安局人口信息查询表、违法犯罪信息核查表证实,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作案时已达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无前科劣迹等情况。
2.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110事件单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由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报警而案发,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3.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本案事故现场、涉案车辆、两车碰撞情况等相关信息。
4.公安机关调取的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证实,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驾驶证、行驶证齐全有效。
5.公安机关调取的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俞某某跌地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6日死亡,其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
6.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因驾驶机动车驶入道路时,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7.上海市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四份证实,涉案小型普通客车的安全技术状况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有关规定及发生事故前的行驶速度为12-15公里/小时之间;涉案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技术状况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发生事故前的行驶速度为14-18公里/小时之间。
8.公安机关调取的人民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证实,吴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就本起事故的经济赔偿已通过调解协议解决并获得书面谅解。
9.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视频证实,涉案汽车、电动自行车的行驶轨迹及二车发生相撞的具体经过。
10.证人包某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12月4日,其妻子俞某某骑驶电动自行车从城区商店买东西回家途中在**路、**中学东门岗发生了车祸,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12月6日傍晚死亡。
11.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对上述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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