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92********,汉族,海南省澄迈县人,大专文化程度,海口市美兰区**局**员,住海口市琼山区**栋**房,户籍所在地为海南省澄迈县**医院**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2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1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琼A8****号小轿车沿长堤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20时许,该车行驶至海口市美兰区长堤路和平桥前人行横道路段时未减速,与驾驶电动车由南往北方向通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龙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龙某某(男,殁年83岁)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拨打120电话并在事故现场配合公安民警调查。2020年1月16日,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吴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吴某某一方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偶犯、赔偿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起诉。
检察官:余中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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