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9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无业,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通化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高速公路公安局通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辽宁省沈阳市向制假人员(没有找到)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本以其姓名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6月25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汽车经过鹤大高速公路通化收费站时,被当场查获。经系统查询,未查询到吴某某已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如实供述了其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的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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