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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17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镇**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020年6月22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11月期间,姚某某伙同谢某某、贾某某、欧某某、马某某、常某某(姚某某、谢某某等6人另案处理)等人以开设网络淘宝店铺为幌子,大肆注册、收购公司、商户营业执照和对公银行账户,然后将办理成功的全套手续(营业执照、公章、财务章、法人私章、对公账户银行卡、U盾或网银盾、法人照片及绑定对公银行卡的预留电话卡,以下简称全套手续)高价转卖给李锋(另案处理)等人获利。李锋等人将全套手续再转卖给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

2019年5月,谢某某找到崔某某,提出用崔某某的身份信息注册商铺营业执照,其以每套500元的价格替姚某某收购。崔某某提供本人身份信息注册办理了景泰县**建材部营业执照,后因其认为买卖营业执照是违法行为,未应谢某某要求办理对公银行账户。崔某某除自己向姚某某出售营业执照外,还积极发展、帮助其朋友曾某某、谢某甲(该2人另案处理)、李某某、吴某某、李某甲、魏某某、唐某某、白某某等人注册办理营业执照、对公银行账户售卖给姚某某、谢某某犯罪团伙获利。

2019年5月至6月,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通过崔某某得知注册办理的营业执照能卖1000元钱,在崔某某指引下提供本人身份信息注册办理了靖远县**灯具店、渭源县**商行二个营业执照出售给崔某某等人。期间,崔某某给吴某某1000元钱,让李某某、吴某某到渭源县办理营业执照,谢某某、欧某某、崔某某还带吴某某到平川区办理对公银行账户未成功。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东谱买卖工商营业执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吴东谱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吴东谱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东谱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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