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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串通投标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11983********,**,住浙江省台州市**镇**路**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5月28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东阳市公安局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羁押期限届满于2019年2月1日被释放,杭州市公安局于2019年2月1日将危险驾驶事实移送东阳市公安局管辖,2019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被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1日补查重报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事实。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2019年2月25日、2019年5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浙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另案处理)成立于2001年7月12日,法定代表人叶某某,2013年3月15日,成立浙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公司负责人,负责**公司在杭州的招投标工作。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明知他人为获取经济利益,采用收买公司、通过统一排标定价操控中标价格等方式进行围标,仍用**公司和联系到杭州**建设有限公司参与沿江**工程(**路-**路北)二期工程的围标,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4万元,现已退出全部赃款。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事实。

2019年1月28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浙JF8****号白色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沿杭州市下城区新天地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长浜路口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95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5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1.证人王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1.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汤某某、鲁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危险驾驶情节显著轻微,串通投标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财物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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