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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郭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港北检刑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住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8月9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以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广西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陆如积。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月至2020年8月,吴某乙(另案处理)通过雇请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和郭某某(另案处理)等员工以在网络建立赌博QQ群的方式吸引赌客参赌并谋取非法利益。郭某某受雇于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间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小区**室、于2020年6月至8月间在泉州市丰泽区**园**栋**室,跟“柳某某”、“潘某某”等人上班做赌博QQ群的客服员,其按照吴某乙安排,使用吴某乙提供的作案手机、电脑、赌博QQ机器人等工具为赌客进行上下分及转账交易,并在赌博QQ群内发布“澳***”、“越南****”等境外赌博网站给赌徒登录网站参赌提供服务工作,郭某某每天工资为人民币200元,至案发郭某某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多元。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受雇于2020年5月至8月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号房内与张某某在赌博QQ群里,使用吴某乙提供的作案手机、电脑等工具,从事赌博和刷“水钱”的工作,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的工资是每天250元,其中每天100元工资由郭某某代发,其余工资由其在工作中获取的赌资里代扣,至案发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多元。赌客黄某某从赌博群获取得的赌资转账记录共计人民币281981元。

经本院审查,认为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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