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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苏某某、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刑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5221986********,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巷**号,现住原籍地。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5021983********,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巷**号,现住原籍地。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汉族,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5011979********,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村**组**号,现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苏某某、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7日、11月21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10月25日、12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

1、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长时间为王某某收购被盗、来历不明的摩托车提供帮助,对王某某收购到拆散的摩托车部件进行组装,并在组装每辆摩托车收取报酬为80元。2年时间内,吴某某为王某某组装摩托车约250辆,从中获得非法利益约20000元。

2、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长时间大量收购来历不明摩托车,然后通过物流公司托运的形式进行转卖。在今年5月22日,苏某某以8000元的价格向陆丰市**镇的王某某转卖了一辆白色的100C五羊本田及一辆银色的125C本田。从2018年开始至今,苏某某共向王某某转卖摩托车8辆,每辆的价格以1300-4000元转卖,从中共得到好处费约2000元。

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丈夫华某某在汕头市金平区**路**号**市场经营**公司(又叫**公司)。杨某某从2018年10月份始至2019年5月24日,在明知王某某(化名:张某某)有收购来历不明摩托车的嫌疑的情况下,还积极按照王某某指定,规避公安机关检查的路线,安排司机将摩托车通过**公司运货车运送到陆丰市**镇王某某指定的临时地点进行交收。杨某某共帮助运送十多次约29辆来历不明的摩托车给王某某,从中收取好处费约3000元。  

经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侦查机关认定吴某某、苏某某、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苏某某、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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