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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吕某某等故意毁坏财物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196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11967********,汉族,无文化农民,住榆树市******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211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榆树市公安局于同年4月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榆树市公安局于同年6月4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榆树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2月24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伙同吴某乙、唐某某、吕某某、田某某因榆树市于家镇于家村村民和于家镇政府存在土地纠纷,认为承租人胡某某在榆树市**镇**村**组南侧开设驾校的地块归村民所有,遂组织该村多名村民将胡某某开设的驾校院墙推倒。经鉴定,被毁坏院墙价值人民币31253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涉案地块权属不清,榆树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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