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镇**村委会**号,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镇**村委会**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太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2时许,吴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皖******白色小型轿车,从****出发,沿太和县人民路行使到太和县人民路与环城南路交叉口北100米处时,被太和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抓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静脉血液乙醇含量鉴定结果为98.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吴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