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公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041995********,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无业,住浙江省温州市**区**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7月1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
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7月18日,被不起诉人吴某乙伙同赵某某、吴某甲利用“游戏茶苑”平台进行买卖游戏银子,供他人在“游戏茶苑”进行赌博,共计获利至少二十万元以上。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以目前证据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吴某乙等人获利金额情况。因此,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认定吴某乙构成赌博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乙不起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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