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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乙诈骗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64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住广东省惠来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案经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兰溪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27日16时40分,犯罪嫌疑人吴某乙伙同吴某甲在明知自己在淘宝网上出售的定位软件是没有任何定位功能的情况下,依然放到淘宝网上出售,以出售虚假定位软件的方某某浙江省兰溪市**街道**村被害人邵某某处骗得人民币3600元。其中犯罪嫌疑人吴某甲通过购买淘宝账户,将复制虚假软件照片放在购买的淘宝店铺上,吴某乙负责进行具体诈骗。吴某甲收取诈骗所得的三成,在诈骗过程中多次收到诈骗所得分成,每一次分成在一千元至两千元不等,吴某甲从2018年10月份至今共收到一万九千余元分成。吴某乙负责具体实施诈骗,从2018年10月份至今共收到四万余元分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兰溪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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