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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乙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红检二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2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红安县**镇**村**,现住红安县**镇**号**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红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3日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倪晗玲,湖北龙吟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9日19时许,吴某甲饮酒驾驶牌号为鄂J****9的灰色江淮牌小型轿车从红安县二程镇二程中学门口出发准备将车挪至中意超市停车位处,车辆由南向北行驶至二程镇教育街十字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吴某甲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5.58mg/100mL。

本院认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醉酒程度较轻,短矩离挪车,且系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其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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