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汽检刑检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1995********,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中国共产党党员,无业,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街,现住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小区**栋**门**室。因涉嫌保险诈骗,于2019年9月1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由长春市公安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7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和**乡,现住吉林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室。因涉嫌保险诈骗,于2019年9月1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由长春市公安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1月13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3日下午14时30分许,吴某某、张某某经事先预谋、分工后,由吴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吉A****6红旗HQ430型号轿车,由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吉A****4五菱面包车,在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力汽贸城A-03-207室附近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现场,造成吉A****6红旗HQ430型号轿车全责假象,诈骗吉A****6红旗HQ430型号轿车所投保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保险理赔款人民币12600元。
2020年9月21日,吴某某、张某某家属赔偿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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