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吝某某,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84********,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临渭区官路镇吝家村吝西组,工人。2019年7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吝某某和朋友在渭南市临渭区官路镇官路街道某某烧烤店吃饭喝酒。10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吝某某酒后驾驶浙C*****号小型轿车沿官路街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官路街道丁字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吝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2.6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吝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吝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并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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