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棱检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21984********,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绥棱县,住绥棱县**区**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日被绥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绥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日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取保候审,当日由绥棱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绥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提起公诉。绥棱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日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没有达到犯罪标准为由建议本院撤回起诉,本院于同日撤回起诉。
经本院审查查明
一、2015年10月一天上午9时许,刘某甲、姜某甲(均已判刑)二人将宋某甲找到**投资有限公司。刘某甲、姜某甲二人向宋某甲索要高利欠款。刘某甲、姜某甲二人对宋某甲辱骂,并威胁、恐吓宋某甲如不还款就在公司呆着,不让宋某甲走。后刘某甲、姜某甲看宋某甲还不上款,让宋某甲上二楼呆着,什么时候整到钱什么时候让宋某甲离开。刘某甲让宋某甲上二楼后,刘某甲指使姜某甲、吕某甲等人上二楼看守宋某甲,吕某甲上楼后呆了半个小时后离开。
二、2016年4月14日13时许,姜某甲领着李某甲五、六人去绥棱林业局一中找欠款人宋某甲的前妻石某甲,让石某甲将宋某甲找到并让宋某甲还钱,石某甲对姜某甲称已经与宋某甲离婚,不要再找她了,姜某甲称如找不到宋某甲就让石某甲还钱并继续对石某甲滋扰、纠缠、哄闹并在学校内与石某甲发生争吵后学校校长出面对姜某甲等人进行劝阻,不要在学校内吵闹,以免影响学生上课。姜某甲不听劝阻并继续在学校内对石某甲进行滋扰、纠缠、吵闹,后石某甲报警,警察出警才将姜某甲等人带离,警察对双方了解情况后,认定属经济纠纷,让双方去法院起诉并告知姜某甲等人不要再找石某甲,调解后双方离开。15时许,在派出所民警将石某甲等人调解后,石某甲离开派出所上其叔叔宋某乙车内,当宋某乙、石某甲驾车行驶至林业局晨曦小区院内时,姜某甲纠集姜某乙(已判刑)将宋某乙驾驶的车辆截停。截停后,姜某甲、姜某乙让吕某甲去向石某甲要钱,石某甲害怕在车内不敢下车并报警,在报警期间,吕某甲继续敲车窗玻璃让石某甲下车,后在车头前拦着车辆不让离开。警察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后,认定属经济纠纷,调解后让双方离开。在警察第二次调解后,石某甲去宋某甲母亲王某甲家(绥棱林业局阳光小区2号楼4单元402室)。18时许,姜某甲又纠集吕某甲并带着李某甲去宋某甲母亲王某甲家找宋某甲、石某甲要账,在王某甲家门口,姜某甲大力敲门、砸门,声称找宋某甲要账,在王某甲告知姜某甲等人宋某甲不在的情况下,姜某甲继续敲门、砸门,在姜某甲滋扰、纠缠的情况下,王某甲无奈打开房门,后双方发生争吵、撕扯。石某甲在无奈下选择报警,警察出警才将姜某甲等人带离,警察对双方了解情况后,认定属经济纠纷,调解后让双方离开。
被不起诉人吕某甲于2019年4月2日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吕某甲的寻衅滋事行为不构成犯罪,不符合起诉条件。被不起诉人吕某甲不供认非法拘禁犯罪事实。吕某甲参与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被害人宋某甲一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实,也没有他人指证其对被害人宋某甲有殴打、辱骂等暴力手段及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吕某甲寻衅滋事行为只有一起发生在公共场所,其余均发生在欠款人及其亲属住宅,不符合寻衅滋事犯罪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本案中吕某甲只有二次寻衅滋事行为,不符合这一犯罪构成要件。
综上,承办人认为:吕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认定;吕某甲寻衅滋事行为不涉嫌犯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吕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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