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甲,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贵州省正安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6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17时许,因被不起诉人吕某甲怀疑自己认的妹妹钟某乙被被害人郑某丙欺负了,吕某甲便伙同余某丁、何某戊、王某己、郑某庚一起去敲郑某丙所租房屋的大门,给郑某丙打招呼不要再欺负其妹钟某乙。吕某甲、余某丁、何某戊、王某己等人在敲门时,告诉郑某丙要出来把事情谈清楚。郑某丙不敢开门,吕某甲继续敲门叫郑某丙出来,郑某丙没有应答,随即吕某甲在门口用威胁的语气说:“喊你出来和我谈清楚,给你三分钟时间马上出来,不然我就开始踢门了。”房屋内仍然没有人应答,吕某甲便一脚把大门踢开,锁被踢坏,门上有一块玻璃掉到地上摔碎。之后吕某甲一人走进了二楼房屋,对二楼的房屋逐一寻找未果后,因害怕被人发现,吕某甲赶紧离开了二楼,走到房屋大门口,喊上余某丁、何某戊、王某己、郑某庚离去。被害人郑某丙在吕某甲踢开大门的时候,其听到了外面砰的一声以及玻璃破碎的声音,郑某丙从卧室门缝往外看,看到一只脚从大门口伸进来,郑某丙由于很害怕有人冲进来打他,便很慌张地从二楼卧室窗户跳到楼下的土地里,导致其腰部、腿部受伤。后经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双方经协商,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正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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