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邳检刑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号。被不起诉人吕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将本案退回邳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邳州市公安局于2020年12月28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邳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5月26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吕某甲和吕某乙(另案处理)二人至邳州市土山镇河西村村部北侧,将张某某施工队停放在河西村村部路口北侧的一根15米长电线杆子盗走,后吕某甲和吕某乙将电线杆子拉至吕某甲厂房内供两人使用。经邳州市物价局价格认定涉案电线杆的价格为34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邳州市公安局认定的吕某甲涉嫌盗窃罪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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