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Z304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3199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邵阳县**镇**路**号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吕某甲与吕某甲的妻子、吕某甲的一名朋友、蒋某某等人在本市大岭山镇一酒店KTV里唱歌喝酒之后,由蒋某某驾车载着吕某甲等人去到樟木头镇**路**号**酒店。吕某甲进入酒店后因喝了酒就趴在大堂茶几上,蒋某某等人拿出三张身份(其中一张不是本人)去酒店前台向被害人廖某某出示后要求开两间房入住。廖某某根据酒店的规定要求对方提供四张入住人员的身份证用于开房,双方因此发生矛盾并理论起来。吕某甲见状遂上前骂廖某某并拿起前台的电脑显示器扔向廖某某,没打到廖某某,显示器掉到地上损坏。吕某甲又打砸前台的共亨充电器和制卡机等物品,后被蒋某某等人拉开上车离开,在酒店门禁拦杆处,吕某甲又下车将门禁拦杆损坏,后几人驾车离开。
经鉴定,涉案毁坏财物共价值3233.62元,案发后吕某甲向酒店协商并赔偿了18000元取得酒店谅解。并于同年12月1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主要的犯罪事实。
2020年6月8日,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经查,其本人也已向被害人作出赔偿,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吕某乙等证人证言,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涉案电脑显示器等物证,抓获经过等书证,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被不起诉人吕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已悔罪,愿意认罪认罚,且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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