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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甲妨害公务案)_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州检诉刑不诉〔2018〕3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甲,女,197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211978********,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肇州县肇州镇**村农民,住肇州镇**世界**号楼**单元**2018年6月2日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被肇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6日被肇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日上午,被不起诉人肇州县绿岛壁纸店吕某甲与邻居金彩壁纸店的周某某发生口角并厮打,被不起诉人吕某乙与妹妹吕某丙先拉仗后帮助吕某甲殴打周某某,事后,周某某报警,公安机关来到打仗现场,经调查,确定绿岛壁纸店的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为违法对象,口头传唤被不起诉人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吕某甲主动上车去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在公安机关的特警车上,吕某甲看警察将吕某乙的丈夫高某某强制带到警车上时,出手殴打特警人员,妨害警察执行公务。

本院认为,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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