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139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甲,男,汉族,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69********,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地甘肃省**县,住甘肃省陇南市**县**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30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7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吕某甲和吕某乙等人在秦州区**路**餐厅吃饭喝酒。20时许,吕某甲驾驶车牌号为陕A*****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从**路出发,行驶至**路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吕某甲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酒精含量为129.3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全案证据反映,被不起诉人吕某甲酒精含量抽血检测为129.32mg/100ml,鉴于其能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甲以危险驾驶罪相对不起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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