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城检刑不诉〔2021〕38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甲,曾用名吕某乙,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84********,汉族,大学本科,陕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镇**房**村**组**号,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期**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06月1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0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9日23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吕某甲酒后驾驶陕A****1号黑色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矿山路和华远路十字附近时,遇交警新城大队民警检查。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吕某甲血醇浓度为83.8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吕某甲相对不起诉。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