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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甲、周某某高利转贷案)_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住绥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高利转贷罪,经绥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高利转贷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1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吕某甲夫妇以其兄吕某乙的名义在绥阳县枧坝镇信用社贷款20万元,然后将该20万元以3%的月息借给王某某经商。2018年1月31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吕某甲将在枧坝镇信用社所贷的本金20万元及利息51980元还清。在此期间,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吕某甲收回借给王某某的本金20万元及利息174000元,非法获利122020元。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吕某甲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并积极退缴其违法所得122020元。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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