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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性别: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正安县凤仪街道办事处****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2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远波,贵州均衡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在去查看自己家秧田的过程中,在正安县凤仪街道**村**组**河段中央安装了四张渔网捕鱼,次日8时许,吕某某在河中收渔获物时,被正安县凤仪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经测量,吕某某使用的渔网网目尺寸为4.8厘米,捕获渔获物小鱼10尾,重量为2.67千克。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积极投放鱼苗恢复生态,并在投放处设立警示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及初犯、主动投放鱼苗恢复生态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渔网四张、水桶一个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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