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5195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山东省莱西市**镇**村**号。2004年2月7日因无证爆破被莱西市公安局治安拘留10日。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莱西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莱西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
莱西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3月31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未经备案,非法从莱州市明洋化工销售有限公司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盐酸五十余吨,并用于非法生产,被查获。2019年10月25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莱西市公安局认定吕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