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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4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4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邵阳县********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退回玉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某市公安局于2020年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3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在玉某市**镇**路**号店内非法销售“硬到底”、“kellett”、“勃乐”、“中华牛鞭”、“虫草王”、“硬三天”、“中药世家”等保健食品。2018年9月4日,玉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上述店内当场查获“硬到底”6粒、“kellett”19粒、“勃乐”12粒、“中华牛鞭”24粒、“虫草王”20粒、“硬三天”28粒、“中药世家”40粒,合计149粒,均予以扣押。经检验,上述扣押保健食品均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

2019年8月29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在其家人陪同下主动前往湖南省邵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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