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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重婚案)_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绛检刑不诉〔2019〕13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1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绛县,住绛县**镇**村。因涉嫌重婚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在张某某与其前夫董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7年9月与张某某同居,二人在张某某怀孕后以夫妻名义对外共同生活。2018年9月25日,在张某某与董某某离婚判决尚未生效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与张某某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在离婚判决生效后二人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书。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7月17日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动投案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绛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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