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一部刑不诉〔2019〕13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镇**村委,住泌阳县泌水办事处。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泌阳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组织王某某等多名工人在泌阳县碧水江南6期工地从事刷外墙漆作业。2019年7月24日,因吕某某未对刷外墙漆使用的工具吊篮进行安全检查,还因为吕某某虽对工人交代在吊篮高空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但未做好落实工作。2019年7月24日下午4时左右,工人王某某在吊篮高空作业刷外墙漆时,因吊篮一端钢丝绳未被卡死,吊篮向一端下坠,而王某某又未系安全带,致使王某某从高空吊篮中坠落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本案系过失犯罪,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在案发后积极帮助抢救被害人,主动联系被害人家属,事后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双方签定有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出具有不再追究任何责任的谅解书,本案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并自愿认罪认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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