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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贩卖毒品案)_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沿检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甲,绰号吕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街道**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本院以吕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沿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中午,王某某问张某某是否需要购买海洛因。张某某电话联系吕某甲购买海洛因,二人商议每克1200元。吕某甲联系田某某购买海洛因,田某某微信转账300元给吕某甲。18时许,吕某甲支付1200元毒资给张某某,购买1克海洛因。20时许,张某某支付1800元毒资给王某某购买海洛因。王某某回家拿一零包海洛因到账海青家,二人分出大半后吸食,张某某将剩下海洛因拿给了吕某甲,吕某甲分出部分与田某某共同吸食后,剩余的毒品由田某某拿走。

2020年8月21日,吕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监视居住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田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吕某甲的供述;4.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吕某甲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甲不起诉。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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