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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诈骗案)_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海检一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福清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7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6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邱金福,海南法立信(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5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听取被害人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分别自2019年7月12日至2019年8月12日,自2019年9月27日至2019年10月25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6月29日至2019年7月13日,自2019年9月13日至2019年9月27日)。

琼海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2月11日被害人冯某某在家中接到陌生号码1313600****(海南号段)打来的电话,电话中的诈骗分子自称是琼海市公安局的女干事,并称冯某某的个人身份证出卖给别人使用,涉及到国家机密,同时又将通话转接到自称是天津市公安局某分局局长陈某某的人与被害人冯某某详谈,诈骗分子冒充某市公安局分局长以及法院审判长先后多次使用不同的外省号码对冯某某进行蛊惑和威胁,致使冯某某在2017年12月19日至2017年12月30日期间先后通过银行柜台、手机网上银行等方式向诈骗分子转账30笔,共计被诈骗人民币1568378.59元。

通过追踪被害人冯某某资金转账流水发现,2019年12月19日9时许冯某某使用其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179964000********)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的形式向诈骗分子的第一级涉案账户的华夏银行卡62302005********(户名:高某某)转账人民币200000元;接着第一级涉案账户将人民币200000元转入第二级涉案账户的上海浦发银行卡62179201********(户名:罗某某);随后第二级涉案账户将人民币200000元转入到第三级涉案的支付宝账户Moqin**@163.com(名称:广州市**商行);第三级涉案账户将人民币199600元转入到第四级涉案账户的中国农业银行卡13180101********(户名:罗源县**有限公司);接着第四级涉案账户将人民币199600元进行分流,其中将人民币56600元转入到第五级涉案账户的中国银行卡62178864000********(户名:吕某某);2017年12月19日10时许,吕某某在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中国银行环北支行通过银行柜台处取走涉案金额79900元人民币,其中56600元为冯某某被诈骗案的涉案资金,另有一笔23000元也是通过第四级涉案账户中国农业银行卡131801010********转入到第五级涉案账户的中国银行卡62178864000********内,目前尚未查明该笔资金来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琼海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理由如下:

一、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吕某某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本案是诈骗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话、互联网等电信网络手段,以虚构事实设置骗局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实被害人冯某某于2017年12月19日至2017年12月30日期间被人电话诈骗共计1568378.59元人民币的事实,为犯罪既遂。但目前附卷证据不能确实充分证明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和实施过诈骗行为。本案涉及人员和资金流转环节较多,虽然吕某某有从银行取走涉案部分资金的行为,但吕某某否认其对冯某某实施过诈骗行为,并辩解涉案钱款来源系其在台湾的母亲黄某某通过台湾当地专门帮忙兑换人民币的人帮忙兑换并汇款,现有证据并不能达到排除吕某某辩解合理性的要求。

二、本院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未找到或查清本案其他涉案人员,具体的诈骗犯罪事实也尚未完全查清,现有证据尚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吕某某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

综上,本案在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认定吕某某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本院检察长审批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吕某某被扣押的Iphonex黑色手机一部(手机号码:1500598****)、Iphone6白色手机一部(手机号码:1317838****)应由琼海市公安局解除扣押并退还吕某某。对于本案的涉案资金,由琼海市公安局依照《中国银监会、公安部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予以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琼海市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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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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