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公诉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95********,汉族,初中文化,在外务工人员,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溆浦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6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下旬,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受龙某某(已起诉)的邀集加入沈某某、舒某某(已起诉)等人组织的网络赌博诈骗团伙,至6月初离开。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在参与诈骗期间,跟着龙某某等人熟悉诈骗话术,然后用微信添加客户,先以“投资理财顾问”的身份与客户聊天,取得客户信任后,谎称了解赌博网站的漏洞,可以带客户赚钱为由,再将自己冒充“老师”身份的微信或者QQ号推荐给客户添加,并给客户发送赌博网站的网址链接,鼓励客户在赌博网站注册、充值,诱使客户参与网络赌博。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一共参与诈骗10天左右,但未诈骗成功,获利1000余元。
2019年12月31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主动到溆浦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2020年6月8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主动退赃2000元。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溆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