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湛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5********1056,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平顶山市****公司职工,户籍地平顶山市新华区**街**号楼*号,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小区*苑*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到被害人王某某位于平顶山市**路与**路交叉口附近的烟酒店内,虚构平顶山市**局原局长王某甲有茅台酒要出售,让王某某与其共同兑钱低价购买该茅台酒后再出售。2018年7月16日,在吕某某的要求下,王某某转给吕某某三万元。后王某某发现其被骗并报警。案发后,吕某某将涉案款全部退还王某某,并到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涉案款已退赔并和解,其自愿认罪认罚,所在单位愿对其加强教育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