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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不诉〔2019〕23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81999********,汉族,大学在读,学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市**县**镇**村**组**号,住山东省**学院**级**学院学生宿舍**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6日,公某某(另案处理)、莫某某(另案处理)使用吕某某的学生信息、支付宝账号、淘宝账号、工商银行卡号,以帮助张某某刷单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4253.88元。 吕某某在明知公某某、莫某某等人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依然提供上述账号信息,并协助转移赃款。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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