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231984********,汉族,大学文化,系连云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注销)经营人,现系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住江苏省**县**路**园**幢**室,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坚,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经营的连云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公司代账会计潘某某(已判刑)介绍,接受连云港**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413046元,税款共计人民币60015.22元。
2019年11月23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主动至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经侦大队投案,并退缴税款人民币60015.22元。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全部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依法暂扣的人民币60015.22元应当予以追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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