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六检刑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82********,汉族,本科文化,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系南京**自控工程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路**号**幢**室。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作为南京**自控工程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黄某某(另案处理) 经营的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南京**贸易有限公司为南京**自控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400000元,税额共计人民币58119.65元,以上税款均被南京**自控工程有限公司申报抵扣。

2020年4月13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南京**自控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额补缴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增值税专用发票、常住人口信息资料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朱某某等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全额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011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