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习检刑不诉〔2020〕220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某某,住贵州省习某某**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经习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1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习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今,贵州**股份公司陆续征用习某某**镇**村村民土地修建厂房,**村村民以未有效解决征占地户就业问题,对贵州**股份公司不满。
2020年9月10日、12日,黄某甲、吴某某先后两次组织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陈某甲、陈某乙以及黄某乙、黄某丙等二十余人在黄某甲家中开会,商议决定采取堵厂方式解决就业问题,随后陈某乙、吕某某、陈某甲在各村民组微信群内号召村民参与堵厂。2020年9月13日9时许,**村200余名村民举着印有“失地农民要生存”、“失地农民要就业”字样的横幅聚集在贵州**股份公司**厂门口的三岔路口,抗拒**镇人民政府、**镇派出所、**村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劝阻,致使车辆和行人无法通行,直至习某某公安局特巡警到场处置后交通得以恢复,堵塞交通要道约2个小时。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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