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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涟检刑二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单位溧阳**贸易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溧阳市溧城镇**路**号**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Q45****,法定代表人吕某某。

诉讼代表人吴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4811990********,系溧阳**贸易有限公司员工。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0********,汉族,初中文化,溧阳**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村委****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溧阳**贸易有限公司、被不起诉吕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同年9月23日、同年12月8日退回涟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同年10月23日、同年12月17日将该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报经检察长批准,于同年1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已起诉)利用实际控制的江苏**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在与被不起诉单位溧阳**贸易有限公司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宋某某(已起诉)介绍,以价税合计10%的价格向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价税合计人民币928698.3元,税额人民币128096.28元。该税额已被溧阳**贸易有限公司向溧阳市税务局申报抵扣。

2019年4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实际控制的淮安**贸易有限公司,在与被不起诉单位溧阳**贸易有限公司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宋某某介绍,以价税合计10.5%的价格向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价税合计人民币855813.49元,税额人民币118043.21元。该税额已被溧阳**贸易有限公司向溧阳市税务局申报抵扣。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户籍信息、涟水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案件移送材料、银行卡交易流水等书证;

2.同案关系人张某某、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溧阳**贸易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情节、自首减轻处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溧阳**贸易有限公司、吕某某不起诉。

涟水县公安局扣押的税款移交行政执法机关处置。

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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