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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盗窃)(公开版)_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新检刑不诉〔2019〕20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乡**村**社,2019年1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5日、2019年8月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7月5日、2019年9月4日重新报送我院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日期十五日。

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5月10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伙同孙某某、闫某甲(二人已经另案处理)窜至抚顺市新抚区福民街**方块**号楼*单元***室,由闫某甲望风,孙某某和吕某某打开房门,侵入室内,将被害人闫某乙放在室内的人民币3900元,一个千足金项链坠盗走。

2018年5月10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伙同孙某某、闫某甲(二人已经另案处理)窜至抚顺市新抚区福民路**号楼**单元**室,由闫某甲望风,孙某某和吕某某打开房门,侵入室内,将被害人朱某某在室内 人民币5000元盗走。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故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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