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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盗窃案)_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519**********,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10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德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月24日因突发疾病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同日由德保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17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期间,因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患病一直无法对其进行讯问,直到其病情有所好转,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对其依法进行讯问。本案两次退回德保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30日l4时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到**县**乡****场附近,盗走**乡**村**屯许某某家的一头灰色公水牛,藏放到**村**屯自己家后山脚下。2017年1月5日晚,被盗水牛被失主许某某发现追回。经群众评估,被盗水牛价值人民币10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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