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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盗窃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452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 24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6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到义乌市**街道**村路面**超市附近及**街道**大桥附近,窃得一辆电瓶车及三辆货车电瓶共10个,同日销赃至本市**路**号胡某某经营的废品店,得款人民币921元。

2、2020年8月22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到本市**街道**村**号西侧的空地处,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该出的浙GSG****白色跃进牌货车内电瓶2个。

3、2020年8月23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到本市江北街道**工业区**饰品厂门前路旁,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浙GJU****白色红塔牌货车内电瓶2个。

4、2020年8月23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到本市东阳市**街道**村路旁,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李某某停在在该处的浙G2K****D的红色东风牌货车内电瓶2个。

5、2020年8月23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到本市**街道**村和**附近空地处,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卢某乙停放在该处的蓝色拖拉机内电瓶2个。

6、2020年8月23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到本市**街道**村牌坊处,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谢某某停在该处的黄色铲车内电瓶2个。

7、2020年8月23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到本市**街道**街**号附近,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浙GM5****白色解放牌货车内电瓶1个。

2020年8月23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将上述窃得的电瓶销赃至本市**路**号胡某某经营的废品店,得款人民币1416元。同日,公安机关在本市**街道**菜场抓获被不起诉人吕某某。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家属已退赃人民币6135元,现已发还给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570元,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350元,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900元,被害人谢锦阳人民币1455元,被害人卢某乙人民币860元,被害人程某某人民币1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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