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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盗窃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自沿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绰号吕三,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75********,汉族,初中文化,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单元****号。2019年4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公安机关认定:2018年7月左右,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指使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谢某某在沿滩区王井镇昊华工地内,将黄某某堆放的鹅卵石等6000余吨盗走,价值4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扣押款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自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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